湖北理工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细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,规范经费支出行为,明确经济责任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促进学校事业发展,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经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核算的所有资金,包括教育事业资金、基本建设资金。
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范围
第三条 人员经费支出
(一)职工人员经费、临时用工人员工资等,由人事处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审核确定,由计财处发放。
(二)从工资中代扣的公积金、医保、社保、个人所得税等项目,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,报校长批准后,由计财处执行。代扣款项和学校配套部分由相关职能部门向收缴单位缴纳。
(三)学生各类奖助学金、勤工助学补助及生活补贴、学费减免等专项经费,由学工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,学工处在发放上级下达的各类奖、助、补专项经费时,在核准资金到账情况后,经计财处确认,办理发放手续,按审批权限审批。
第四条 公用经费支出
(一)公用经费包括日常维持经费、项目经费。公用经费预算确定后,按照基本支出、项目支出进行分类管理,将预算指标分期下达到预算执行单位,由各单位按审批权限和要求审批。
(二)公用经费凭有效票据核报,除学校规定的项目外,不得用于人员经费、补助和业务招待费等支出。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划拨相关单位的成人教育业务费、双学位培养业务费、从其他收益中取得的业务费等,纳入本单位维持经费管理范围。
(三)学校预算安排的各类项目经费执行,使用单位应根据审批通过的项目申报文本书中的计划,按程序报批执行。
(四)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物资类、服务类项目,按学校集中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,支付时,除有效报销凭证外,还须向计财处提供支出签审单、采购合同、合同确认执行书、验收(入库)单等资料。
(五)工作人员因公出差,应使用公务卡(信用卡)结算,不能使用公务卡(信用卡)结算的,由出差人员垫付。办理结算时,填写差旅费报销单,出具会议通知或出差证明,有效票据(包括公务卡消费票据),按《湖北理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》范围标准和审批权限审批。差旅费支付到个人公务卡中,不支付现金。
第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按科研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第六条 基建项目支出
(一)基建项目(包括基础设施建设、征地及补偿和大型修缮,下同)支出,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凭有效票据按政府采购的程序付款。首期支付时,需提供项目立项资料、合同书,以后支付时,应说明具体项目及支付情况,项目结算时提供项目决算报告、项目审计报告和相关凭证,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。所有基建项目支出应由项目经办人、单位负责人签字,审计处审核,计财处核定,分管领导审签,校长审批。
(二)所有基建项目支出发票,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有效票据,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,收款单位与票据公章和施工单位一致,基建项目款项,不得支付现金。
第七条 以上各类支出,原则上支付给当事人或业务直接发生方,特殊原因需办理第三方支付业务时,必须凭业务直接发生方有效委托证明,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。
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
第八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:
1、单笔经费支出(包括因公借支,下同)在1万元以下(不包括1万元,下同)由报销经办人审核、部门(项目)经费支出审核负责人审批。
2、单笔经费支出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由报销经办人、部门(项目)经费支出审核负责人审核,分管校领导审批。
3、单笔经费支出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由报销经办人、部门(项目)经费支出审核负责人、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。
4、单笔经费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,除以上审签外,须报校长审批。
5、学校重大开支必须根据国家“三重一大”相关规定,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。
第九条 各部门(项目)应确定经费支出审批负责人,经费支出审批负责人确定或变更时,应将其签字样本送计财处备案。
第十条 单位经费支出审批负责人本人经办的支付业务,由本单位指定的其他负责人签字;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批负责人本人办理支付业务时,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。不能确定签字负责人或签字负责人与支付业务相关的,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,其他审批程序不变。
第十一条 同时办理两笔以上业务相同或类似、单据编号连续或相近的,视为同一笔业务,按单笔业务审批处理,不得将一笔支付业务分割为若干单笔业务报销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二条 学校计财处按照审核、制证、支付的流程办理业务。财务人员根据具体业务情况,按照有关规定,选择相应的支付方式,并明确告知业务经办人。财政撤销支付申请、不能支付的,计财处及时通知经办人员,重新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由计财处负责解释。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不符的,以此细则为准。